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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唐震滥用职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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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唐震滥用职权犯罪 Empty 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唐震滥用职权犯罪

帖子 由 乳娃娃 周一 七月 15, 2013 3:20 am

[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唐震滥用职权犯罪 P.aspx?u=v20_p13_photo_1306010808329422_0该违法判决将直接导致企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董事长被捕、企业破产、两千余名职工失业,近万名职工家人生活面临困难。[/b]


请点击链接观看法治中国录制的,中国知识产权报组织的国内顶尖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化工专家会诊“上海眼花法官”视频和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胜利;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良;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副庭长高级法官程永顺签名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以及各大媒体相关报道即可了解本案真相。


[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    [/b][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我们不求别的,只求司法公正![/b]


2012521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山东新发药业与浙江鑫富药业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在本案中,主审法官唐震公然指鹿为马、捏造事实、乱用法律,他“奋不顾身”为鑫富药业争取利益之心明眼人(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学者,化工专家学者,广大媒体、网民)皆知、昭然若揭。主要事实如下:


一,申请A,判给B,“买一赠十”


案中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判决结果却是: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申请A,判给B,“买一赠十”。犹如原告要求判给一棵树,而法官判给的却是树以及树周围的地、房子以及房子里住的人,判决严重违法。


 我将此事在网上公开后,主审法官唐震在网上回应称:在去年913日第二次庭审中,法院要求鑫富公司明确‘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鑫富公司当庭陈述其具体包括: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这些在法庭的庭审笔录中均有明确记载,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在笔录上签名确认。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


唐震在此只字不提被告在庭审中关于A不是B的反对意见。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名确认的只是笔录是否准确记录了各方的陈述意见,而不是各方都同意了AB(查阅庭审笔录,即可明辨真伪)。鑫富公司说B就是A,唐震就将B判成了A唐震在网上的回应企图混淆是非愚弄网民,手法之拙劣犹如鸵鸟钻头不顾腚,十分好笑。


其实区分A到底是不是B,是一道非常简单的化学题,具备一般化学常识的人,就能回答得了。即使唐震不懂化学,他完全有能力有办法了解A到底是不是BA是否是B,正是本案的关键。A不是B,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刑事判决书和关于研发费用(3155万)的司法鉴定报告就不能在本案中使用,直接导致原告起诉不能成立。    


唐震权力之大,大到可以置之不理被告反对意见,不对A是否是B进行论证审理,直接按鑫富药业意见将B判成A其用心之良苦,想来鑫富药业必会对其感激涕零,千恩万谢。


A到底是不是B。请参照生产工艺流程简图。红色方框内代表上述A, 蓝色方框内代表上述B


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唐震滥用职权犯罪 P.aspx?u=v20_p13_photo_1306010808329422_0二、没使用,判使用,无中生有


本案中,鑫富药业没有新发药业获取并使用了鑫富药业技术的证据,不能证明新发药业获取并使用了其技术。没有使用就没有造成损害,就更谈不上赔偿。退一步讲,即使能证明新发药业获取了鑫富药业的技术,而无新发药业使用了该技术的证据,也不能判新发药业赔偿,只能判新发药业不能扩散和使用该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此案,鑫富药业没有举出新发药业使用其技术的任何证据,而唐震却直接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


我将此事在网上公开后,唐震在网上回应称:案件审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证据(而网民在上海一中院官方网站晒出的判决书全文中却发现鑫富药业向法院提交的是17份证据。唐震被网民质问:你的回应与判决书证据数量不一致,不是眼花是什么?),被告姜红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被告新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证据。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当庭质证,并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在判决书中也逐一阐明了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此外,20081220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姜红海、马吉锋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20092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上述刑事判决予以维持。上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查明确认的事实,也是本案裁判的依据。”


唐震在此答非所问,愚弄网民。我提的问题是“为什么上海一中院没有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的证据,而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而唐震的回应却是:“原告、被告都提交了证据”。我针对唐震的回应,在网上请他明确回答:是依据原告或者被告的哪一条证据证明的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唐震不再回应。是对广大网民不屑一顾,还是无言以对不敢回应?


   唐震权利之大,大到居然可以无中生有。鑫富药业有如此神通贵人相助,焉愁官司不赢。想来鑫富药业必定会对其焚香跪拜,香火不断。


三、私自调整法律适用范围,浑水摸鱼(3165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事务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是请求研发成本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的前提条件。本案没有任何“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据,而唐震法官将研发成本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理由居然是“因鑫富药业无法获取新发药业的侵权获利情况”。新发药业侵权获利情况的举证责任在鑫富药业一方,鑫富药业不能举证,法院就不能做出赔偿判决。唐震不是让原告去补充证据,而是将研发成本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的法律适用范围私自调整为同时适用于原告无法获取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判令“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557,903.87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法律还需长时间多方论证,且程序繁杂。而唐震修改法律只需根据原告请求或个人喜好,一拍脑瓜就行。


在本案中,唐震利用公权力送给鑫富药业3165万元大礼,直接导致新发药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董事长李新发被捕、企业破产、两千余名职工失业,近万名职工家人生活面临困难。鑫富药业已在其股吧里贴出:“支持上海一中院,强烈支持批捕李新发!”鑫富药业打败其国内唯一竞争对手新发药业后,将第二次实现其对D-泛酸钙市场的垄断,又一次获取巨额垄断利润。


唐震权力之大,大到可以随意调整法律适用范围,利用公权力参与企业竞争,帮助一个企业灭掉另一个企业。


在唐震心中,严格依法办案只是笑谈。司法公正也就只能成为民众奢望。写到这里我不禁黯然泪下,自问,中国司法还有希望吗?


本案被媒体称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唐震被广大媒体、专家学者、网民戏称为“眼花法官”。是“眼花”还是“心花”?质疑声一浪高过一浪,不绝于耳。


2013年1月7日,习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道出了人民的心声!


民众对司法***恨之入骨。相信在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相关部门一定会秉公行使职权,一定能查明我所反映的事实真相,一定能对唐震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做出判断,一定能督促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一定会给关注此案的广大媒体、专家学者、网民一个交待。人民对司法公正翘首以盼,企业对司法公正翘首以盼,相信企业和民众所盼一定能实现!



 


 

                                举报人:马强


                                联系电话:13864740805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

乳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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